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地区(海东市)省级初评服务项目自行采购的公告
455 2023-03-31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协助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地区(海东市)省级初评工作。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地区(海东市)省级初评服务项目
2、采购方式:自行采购
3、经费来源:省级财政拨款
4、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 | 品目分类 |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量单位 | 预算单价(元) | 预算金额(元) |
1 | 其他服务 | 海东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 | 详见采购文件 | 1 | 项 | / | 200000.00 |
二、采购项目预算
内容划分 | 工作内容 | 费用(元) | 备注 | |
前期筹备 | 评估方案、检查表、评估标准的设计 | 4000 | 12000 | |
人员培训 | 8000 | |||
实地检查 | 资料审查 | 10000 | 165000 | 包括现场检查专家,技术保障人员等,共10人,工作10天(含交通、食宿等费用) |
现场检查 | 120000 | |||
领导访谈会场租赁等 | 10000 | |||
监管部门集中座谈会场租赁等 | 10000 | |||
质量控制 | 15000 | |||
撰写报告 | 根据实地检查情况,数据分析整理,撰写《青海省海东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估报告》 | 15000 | ||
初评公示 | 按要求,需将初评结果在媒体公示15天。 | 8000 | 省级媒体公示 | |
项目合计(元) | 200000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经营(业务)范围涉及管理咨询或者绩效评估,并有类似服务项目的业绩;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本项目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四、响应时间及要求
(一)意向响应单位下载填写《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地区(海东市)省级初评服务项目采购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后,于2023年4月7日18:00前将报名表送达,并凭报名表免费获取《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地区(海东市)省级初评服务项目采购须知》(以下简称“采购须知”)。
(二)响应人应按照采购须知要求制定响应文件,于2023年4月17日18:00前递交至青海省市场监管局。
(三)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送达。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采购须知规定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
(四)意向响应单位可以将报名表和响应文件的扫描件发送到邮箱:366243492@qq.com,或邮寄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开标时间地点
时间:2022年4月25日(以最终确定时间为准);
地点: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信息告知
采购成交信息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日内,将成交结果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莺、赵艳
电话:0971-8274578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79号(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
八、监督单位、举报电话
监督单位: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机关纪委
监督举报电话:0971-8272569
此次招标内容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cjgj.qinghai.gov.cn/)发布的公告为准。
附件:《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地区(海东市)省级初评服务项目采购报名表》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